判定的方式不同,代表着存在的主观不一致。
故意和过失行为的主要依据是预见与没有预见。
在这个过程当中。
最主观的判决就是董冰和方唐两个人的行为。
徐峰,李涛,张曼雷的犯罪事实成立。
在这个案件中,是反驳不了的。
那么董冰和方唐的行为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说构不构成故意的行为?
需要看证据。
….
庭审台上。
王雷没有太多的情绪,表情平淡开口:“关于本案。”
“徐峰,李涛,张曼雷的犯罪事实清楚。”
“徐峰,李涛,张曼雷你们三人是否认罪认罚.…?”
徐峰等三人没有请律师进行辩护。
而是找的援助律师,援助律师对于本案的认定就是——
犯罪事实成立,再继续辩诉也没有任何的意义,认罪认罚。
于是——
按照徐峰等三人的委托意愿,认罪。
以此来减轻三人的罪行。
援助律师开口:“我方当事人认罪认罚,不再继续辩诉。”
“好的。”
王雷微微点了点头。
接下来,所需要面对的就是方唐和董冰两个人的罪行控告和认定。
王雷看了一眼诉讼的材料,紧接着开口:
“被告方方唐,董冰涉嫌制作伪证串供,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
“针对以上罪名,被告方董冰和方唐有没有需要辩诉的?”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方唐和董冰两个人脸上皆是写满了不愿意。
在本案被提起公诉的时候,两个人都非常的懵。
在他们心里面认为,这不就是一个很小的事情吗?怎么就突然被提起公诉了?
他们的确是犯错了,可是不至于闹这么大吧?
提起公诉,并且刑期还那么长。
肯定不愿意啊!
在本案当中,他们不认为自己存在什么过失行为。
两人的委托律师,也针对这一点进行了辩诉。
辩诉的焦点在于。
认定不存在过失行为!
“审判长,我方认为我方当事人方唐,董冰不涉及到过失致人死亡。”
“其中有以下几点——”
“第一,发生矛盾的行为,是当事人徐峰和林栋等人进行的和我方并没有直接关系。”
“第二,我方当时只是愤怒于林栋的行为,并没有行使任何的其他行为,并且,按照徐峰等人的说法,当时的那根“木棒”,也就是本场庭审的唯一物证,暂时没有找到。”
“只有徐峰等人的口供证明了这一点。”
“我方有权利怀疑,这是对于我方的诬告。”
“只具有单一的口供,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因此,不能判定我方有罪。”
“我方申请撤销对于我方的控告。”
这场庭审最关键的一点儿也在这里。
没有物证,能不能证明方唐和董冰的过失犯罪行?
即——明知方唐和董冰有犯罪行为,可是基于没有证据,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链,且方唐和董冰两个人一口否认。
直接咬死没有这种情况。
苏白:???
判定过失犯罪原本就没有什么问题了,你现在来这出?
来阐述证据链了是吧?
来来来,我让你阐述!
苏白举手示意有问题需要进行询问,在得到了审判长王雷的同意后,开口道:
“基于被告方的陈述,我想询问几个问题….”
“第一:找不到物证,证据链不完整,但是我想请问被告方当事人,徐峰等人承认了他们使用木棍击打林栋导致其死亡。”
“并且林栋身上的确出现了被木棍等重物击打的痕迹。”
“请问在当时的情况下,为什么在看守时间会出现木棍?”
“是徐峰等人带进去的吗?”
“徐峰等人在进去的时候应该做有扣押的笔录吧?”
“这些应该记载着徐峰等人有没有带木棍吧.…?”
“我想请问被告方当事人,怎么合理的解释木棍的出现?”
“又怎么解释受害人林栋身上出现了大片棍棒造成的重伤?”
证物属于证据的一点。
如果单以证物来推断罪行的话,的确构不成证据链。
达不到犯罪的行为。
口供同样属于单一证据,不能构成在证据链。
可是对方的律师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徐峰的口供是和林栋身上的伤痕形成的证据链。
说白了,证物是直接证据,但是林栋的伤痕直接的证明了徐峰的口供是真实的,同样属于直接证据。
那么基于这一点….
完全可以抛开方唐委托律师口中的,单一口供不能形成证据链,构不成犯罪事实。
苏白询问的两个问题的目的关键点也就在这里。
对方律师明显是想通过找不到证物这一点来进行脱罪。
但实际上没有任何的意义.…
就算是这场庭审,没有进行宣判,但是这种实际上已经明显知道了对方的犯罪行为了,肯定会把证物这一条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