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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5章 最高检回应!无罪!

8个月前 作者: 大风雾

第326章最高检回应!无罪!

方如风的这个案子在庭审场上。

苏白一再强调了“搜索词汇问题”不属于客观事实。

至少不属于有着犯罪意图的准备事实。

审判长在庭审上也愿意听取意见。

可是呢?结果呢?

审判长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法律理解,站在谢婷婷的角度去考虑这个案子。

怎么说呢.…

说是枉法裁判,有点算不上,因为到现在还没有宣判结果。

并且枉法裁判并不是说判错了,就等于枉法裁判。

需要在主观上有故意性。

目前以枉法裁判提交监察审查肯定不行。

但是事实情况是这个判决有问题!

包括相关的判定也有着很大的问题!

这个案子已经经过了省高院,申请了再审的程序。

如果继续下去,那么只能向最高院,最高检提交相关申请。

从现在的结果来看,苏白只能向最高检讨要关于这个案件的指导说法。

不然的话,后续的流程又是一大堆的麻烦事情。

不过话说回来。

刚才苏白在庭审上直接让方如风解除了他的委托律师身份。

这一点按照林凤如的说法,的确是钻了法律的漏洞。

但是法律在制定这一点的时候。

早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的问题。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解除委托律师的身份是由当事人所决定的。

并且不能多次解除,如果二次解除,法院方面就可以指派援助律师。

或者是以相关条例拒绝。

并且当事人也涉及到了,故意阻挠庭审秩序。

当然,在法律的解释中,故意分为主观性,客观性等一系列条件。

第一次可以说是主观性的,对这个案件有问题。

可是如果第二次第三次继续,那么很明显,从客观的事实上来讲,多次已经等同了“故意”。

再有就是,除非是特殊情况。

一般没有律师会在庭审上当庭要求委托人解除自己的律师委托人身份。

当然,在庭审上直接解除律师委托人的身份证,也是法律给予的权利。

只能说是一种策略和应急手段,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判决有任何影响。

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

望着李雪珍,苏白开口:

“先去举报,再回律所,准备把这个案子提交到最高检和最高院申请指导。”

“后面的话再签一次委托协议书,以你的名义来。”

一听到举报,李雪珍眼睛biubiu发亮:“好的,苏律师!”

“不过这场庭审.…合议庭和审判长做的的确不对。”

“可是咱们去举报,能举报成功吗?”

想到这一点,李雪珍不由得有些忧虑。

“咳咳.…”

“不用管能不能举报成功,咱们要做的是先举报了再说!”

“你不去举报,永远不可能举报成功,但是你去举报了,还有可能性,明白吗?”

“明白!”

李雪珍小脸认真的点了点头。

苏白看着李雪珍,眼神中略带满意。

这一次的举报,说实话.…从目前来看,掌握的证据是不足。

但是万一真有情况呢?

提交举报。

至少相关的工作人员会调查和了解这个案件到底有没有受到其他影响和干扰。

有没有出现枉法裁判的另外情况。

白君律师事务所,在庭审暂停审理期间,苏白带着李雪珍先回到了律所。

紧接着,联系了南都媒体。

也就是先前发布了《判与不判?犯罪预备,是否是把双刃剑》标题的媒体。

拨打了南都媒体主编的电话。

在对面接通后,苏白直截了当的开口:

“我这里还有一篇相对比较引流的案件信息,不知道伱们媒体那边有没有兴趣?”

王雪作为主编,在接到苏白的电话连连笑着开口:

“肯定有兴趣啊,苏律师,你的案子我们当然有兴趣!”

“行!”

“等一下,我把标题和内容发给你们,你们在先前的那一个标题下发了就好了。”

“好的苏律师,合作愉快。”

挂断电话,苏白将先前整理好的内容发给了王雪。

然后又带着林雪珍向最高检有关部门提交了有关于犯罪预备的法律解释,以及临沙县基础法院对于该案件的相关判定判决。

为什么向最高检提交相关的判定判决?

是因为这个案子存在着以审判长观念为主的“证据”。

方如风搜索杀了出轨的妻子与小三,这一搜索行为,到底算不算客观预备事实?

既然审判长要这么判,那就让最高检来进行判定!

就像是先前的扶人案,以及正当防卫案。

最高检和最高院,对于这两个案件都给予了相度高的重视。

并且.…

给予了相关的指导。

这个案子,相关的热度和判定性并不输于扶人案和正当防卫案。

有争议,那么就让最高检来进行相关的指导。

说白了,他就是向最高检去讨说法去了。

南都媒体,王雪正在审核着,整理完成后的内容。

在审核完毕后。

发表到了相关的账号当中,标题为——

《后续:现实情景的融入与法律之间的证据相碰撞,是以法制证据为主,还是以情理为主?》

望着已经发布的内容,王雪满意的笑了笑。

这几次和苏白合作,上面原定的考核效绩算是已经完成了!

这条视频完全属于超额完成了!

不错!

在王雪的嘱咐下,这一条视频,与上一条双刃剑的视频全部置顶。

很快——

在先前热度的带动下,这一条视频再次在播放量上暴涨。

并且这一次的视频内容主要是讨论。

审判长在审判时是否可以不依照相关证据。

而是依照法定情理,两者之间的优先级,进行判决。

为什么要讨论这个话题?

因为林凤如的主要判定观念,就是依照着法定情理。

在民事中能不能依照着法定情理?

可以!

高度盖然性,就是依照着法定情理来进行的判决。

那么在刑事当中呢?

主要依靠事实证据。

刑事案件所涉及的受害人和被告人如果依照法定权利来进行判决,那么影响将会是巨大的。

所以.…这个案子不仅仅是判决的问题,还是一个指导性问题。

因为在先前没有类似的指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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