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指的是灾害性死亡。
简单来说,就是指各种不幸因素伤害人体引起的死亡。
包括所有的不可抗力因素。
从理论上来讲,“预谋”和“意外”是完全两个截然相反的概念。
一个是蓄意、一个是无意。
那么这两个结合在一起之后的“预谋意外”到底是什么样的案子?
这个说起来比较复杂。
简单总结就是:有充分理由怀疑、无实际证据指控、无实际嫌疑人的意外死亡案件。
举个例子。
一个人溺水身亡,身上没有任何外伤、没有打斗痕迹。
现场疑点是对方左手中指竖起来了。
但没有任何证据和线索判定为蓄意谋杀。
然后一段时间之后,又有一个人溺水身亡,身上也没有任何外伤、没有打斗痕迹。
他也是左手中指竖起来了。
法医鉴定没有任何问题,但情况就是这么的不合理。
现场有疑点,但疑点并不是致死的关键、不能作为谋杀的证据。
两个人虽然看起来都是意外溺水身亡,但左手都竖中指。
这看起来又不像是意外。
可是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人被谋杀。
又过了一段时间…
第三个人溺水身亡。
这个人和前两个人的情况一模一样。
三个溺水身亡的人、左手全都竖中指、现场没有任何指控意外谋杀的线索。
这就好像是三个人选择了同样的方式自杀、三个人全都留下了遗书。